一、關于預征率問題
(1)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不得低于3%,由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確定;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普通住宅比例占70%以上并經測算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可由企業提供測算資料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調整審核表》(附表一),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縣(市、區)局及市局稅政科審核確定,按不低于2%設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2)房地產開發單位和個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不得低于5%。
二、關于核定征收率問題
(1)房地產開發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按核定征收方式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清算,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②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③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④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對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房地產開發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對房地產項目進行清算,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8%。
本文生效后,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土地增值稅預征及清算管理,按本文規定執行。原汕地稅發〔2006〕135號第一點第(一)、(二)、(三)、(七)項,第三點、第四點廢止執行;汕地稅發〔2006〕187號第二點,汕地稅發〔2009〕92號第二點廢止執行;汕地稅發〔2010〕26號全文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轉發省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汕地稅發〔2010〕355號)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