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省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轉發給你們,市局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預征率問題
(1)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不得低于3%,由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確定;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普通住宅比例占70%以上并經測算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可由企業提供測算資料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調整審核表》(附表一),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縣(市、區)局及市局稅政科審核確定,按不低于2%設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2)房地產開發單位和個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不得低于5%。
二、關于核定征收率問題
(1)房地產開發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按核定征收方式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清算,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②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③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④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對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房地產開發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對房地產項目進行清算,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8%。
凡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必須經縣(市、區)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確定。
三、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日常稅收管理,應從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按項目分別建立檔案、設置臺帳,對納稅人項目立項、規劃設計、施工、預售、竣工驗收、工程結算、項目清盤等房地產開發全過程情況實行跟蹤管理,做到稅務管理與納稅人項目開發同步。
四、各縣(市、區)稅務局管理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其開發項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15日內,由縣級局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基本情況表》(附表二)送市局管理部門報備。
五、各地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地區清算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制訂清算方案,有序開展清算審核工作,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將《土地增值稅清算情況匯總表》(附表三)報市局管理部門。
六、本文生效后,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土地增值稅預征及清算管理,按本文規定執行。原汕地稅發〔2006〕135號第一點第(一)、(二)、(三)、(七)項,第三點、第四點廢止執行;汕地稅發〔2006〕187號第二點,汕地稅發〔2009〕92號第二點廢止執行;汕地稅發〔2010〕26號全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