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江海區地方稅務局:
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區堤圍防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江府〔2010〕13號)精神,市局重新制訂了《江門市地方稅務局市區堤圍防護費征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印發江門市區堤圍防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門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市區堤圍防護費征收管理辦法
為切實加強江門市區(不含新會區)堤圍防護費征收管理,提高堤圍防護費的征管質量,根據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一、 征收范圍與對象
凡在蓬江區、江海區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不含個人),為江門市區(不含新會區)堤圍防護費征收對象。
二、 征收標準
(一)堤圍防護費的計費依據是繳費單位生產經營的實際營業額(銷售額)。分行業將計費依據明確如下:農工商、建筑、交通運輸、金融保險、房地產和社會服務等企業,為營業(銷售)額;發電企業為電力產值;供電企業為售電收入額;銀行為當期利息收入;保險公司為當期保險費收入;各類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為當期業務收入。
(二)對于不便按營業(銷售)額查帳征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可按稅務機關核定的營業收入額加上開出發票收入額(若核定的營業額包含部分開出發票額需剔除,以免重復計征)作為其計費依據。
(三)對于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的納稅單位,其應繳納的堤圍防護費,以開具發票的面額為計費依據。
三、 繳費率
(一)堤圍防護費的基本繳費率為1‰。
(二)外貿企業堤圍防護費繳費率為0.45‰。需符合的條件是:取得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備案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適用內資企業)或省人民政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批準證書》適用外資企業),其中外資企業《批準證書》的“經營范圍”應包括經營商品、技術的進出口等能說明該企業享有外貿流通經營權的內容。
(三)從事專業批發的商業企業是指從事大宗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批發,年營業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批發營業額占總營業額60%以上的商業企業,繳費率為0.5‰。
(四)對農民耕種糧食和經濟作物的農田暫緩征收堤圍防護費。
四、 申報繳費方式
堤圍防護費按稅收管理體制實行屬地征收,按月計征,繳費單位應于每月終了后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申報方式有上門申報、網絡申報。
堤圍防護費的繳費方式與稅款繳納的方式一致,一般為ETS繳款。
五、減免及優惠費率核定程序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單位無權減免堤圍防護費。繳費單位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確無力繳納堤圍防護費時,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后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同意后,給予適當減免。稅務部門憑批復給予減免。
對符合條件的外貿企業,由各區局審核后按0.45‰計征堤圍防護費。
專業批發企業實行一次申報,每年復核的審批辦法。符合條件的企業須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填報《專業批發企業確認申報表》,經審批確認后,可享受專業批發企業的費率優惠。經審批確認的企業,從審批次年起,每年的1月份需辦理資格復核手續,資格復核需填報《專業批發企業資格復核表》,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需重新核定其適用費率。沒有按照要求辦理復核手續的企業,停止按專業批發費率計征堤圍防護費。專業批發企業的資格確認需由企業向所屬稅務分局提出申請,由區局局長審批。專業批發企業的資格復核也由企業提出申請,由區局局長審批。
六、 各部門職責
各區局負責繳費單位堤圍防護費費率的核定工作。對繳費單位費率的核定,要按照相關文件的規定依率計征,做到準確無誤。對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的納稅單位,由征收人員負責審核其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堤圍防護費。
各區局負責堤圍防護費征收管理的日常檢查工作。對欠費企業,各區局要及時進行催繳,發出催繳通知書,對暫無能力繳費的欠費大戶,要與其制訂入庫計劃,合理安排費款入庫。對欠費企業,各區局需每半年匯總核對一次,并將企業欠費的具體情況報市局規費管理科。
各區局、稽查局在開展稅收檢查時要同時對企業是否已繳納堤圍防護費進行檢查,對欠費企業及時進行追繳,并將檢查情況知會規費管理科。
規費管理科負責對堤圍防護費征收管理情況進行監控和分析,對各區局定期進行抽查。此外,規費管理科負責組織覆蓋全市區的堤圍防護費專項檢查。
七、 欠費處理
繳費人逾期不繳納堤圍防護費的,由所屬區局責令其限期繳納,經限期屆滿仍不繳納的,區局以書面形式將有關情況會知規費管理科,情節嚴重的由規費管理科報有關主管領導審批后,按規定移交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收。
八、 任務考核
堤圍防護費的征收任務由計劃財務科根據市政府下達的任務分解下達給各區局。堤圍防護費征收管理的另外一個考核指標是:對正常申報納稅的業戶,堤圍防護費的申報率達到100%,入庫率(即已入庫費額占應入庫費額比例)達到95%。各區局要努力保證堤圍防護費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
九、 其他
對由于本局工作人員工作上的疏忽、把關不嚴導致繳費人不繳或少繳堤圍防護費的,除了追繳繳費人少繳的費款外,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十、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江門市地方稅務局市區堤圍防護費征收管理辦法》(江地稅辦發[200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