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經濟的發展,我市交通運輸業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原制定的納稅定額標準已不符合目前的實際,為強化稅收征管,公平稅負,經市局局務會議研究,決定全面調整我市營運車輛納稅定額標準,現就定額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此次調整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稅務機關必須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做好宣傳工作,確保定額調整工作順利進行。
二、實行查賬征收的機動車營業性運輸業戶,按實際營運收入申報納稅。
三、營運車輛納稅定額調整的內容:
1、客運:出租的士每輛每月核定應稅收入額5000元不作調整;12座以下(含12座)客車每輛每月核定應稅收入額調為5000元,12座以上每增加1座遞增應稅收入額800元。
2、貨運:貨車(掛車、牽引車、農用車)載重噸位不足1噸(含1噸)不核定征收,1噸以上2噸以下(含2噸)每輛每月核定應稅收入額5000元,2噸以上每增加1噸遞增應稅收入額1000元。
3、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汕國稅發〔2008〕64號)的規定,交通運輸業的應稅所得率為7%。
4、個人所得稅征收:根據《關于制定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汕地稅發〔2005〕160號)的規定,交通運輸業帶征率為2%,交通運輸業(貨物運輸)帶征率為3.3%。
5、代扣代繳司機薪酬個人所得稅不作調整。
此次定額調整從2010年7月1日(稅款所屬時間)起執行,請遵照執行。
二O一O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