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辦稅流程,提升納稅人辦稅體驗,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意見的通知》(粵國稅發〔2016〕201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我市國稅系統納稅人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江門市國稅系統管轄的納稅人在江門市范圍內跨縣(區、市)經營的,不再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二、江門市國稅系統管轄的納稅人到江門市以外經營的,可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全流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開具、繳銷和稅款預繳等事項。
三、我市國稅系統原外出經營稅收管理相關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江門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