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江門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3年第1號)中“蓬江、江海、新會普通住房(含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5%,其他類型房產核定征收率6%;鶴山、臺山、開平、恩平普通住房(含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5%,其他類型房產核定征收率5.5%”的規定與相關文件規定不符,現將《江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江門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3年第1號)中關于核定征收率這部分規定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廢止。
特此公告。
江門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