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以及《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一次”和第二項“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以及第六條第二款“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局(分局)公告”的規定,現將2020年第一季度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見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稅公告清冊
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