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等規定,現將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等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分類及預征率
(一)市區(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清城區、清新區):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區(英德市、連州市、佛岡縣、陽山縣、連南瑤族自治縣、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
(二)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實行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分類界定按照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其中:對于“普通住房”的認定,一律按省政府《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56號)中明確普通住房的標準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法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稅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預征規定的納稅人應按月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申報期為次月15日前。未按規定繳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清遠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清遠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