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潮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發布潮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制訂《公告》的背景及依據
為加強和規范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8號)第二條規定“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核算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和費用,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的審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費用不實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稅的流失”,以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暫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市場因素,確定單位面積的扣除項目金額標準”,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和潮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制發了《公告》。
二、《標準》的適用范圍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核定征收條件的,稅務機關通過適用本《標準》測算其“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標準》的適用時間
稅務機關通過本《標準》測算“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時,適用房產工程竣工期間所對應年度的《標準》數值。如竣工驗收時間無對應工程造價的,按竣工驗收年度向前追溯的原則,以最接近一個年度工程造價為準。
四、爭議解決機制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標準》核定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上述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施工)圖、工程量清單、裝飾材料清單、綠化苗木清單等。
對施工日期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暫行)>的公告》實施以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納稅人如相關證據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補充提供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作為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
五、《公告》的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