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直屬各稅務局(分局),局內各單位:
根據省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征管辦法的通知》(粵地稅發[1998]10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當前實際情況,市局決定:對未設立會計帳簿,或雖設立會計帳簿,但不能完整、準確反映個人收入的建筑安裝單位(包括建筑、安裝、裝修及其他工程作業單位)、個人掛靠建筑安裝單位承接工程或個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地方稅務機關應按工程總額帶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責任人)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統一調整為0.8%。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