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直屬各稅務局(分局):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管理辦法》經2007年12月25日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和核發通知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等情況,為鑒定其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據。
(二)針對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等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幫助、督促其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要求或推動企業實行查賬征收方式。
(三)對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鑒定要準確,審批要及時。
(四)要嚴格按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審批,對符合查賬條件的納稅人一律實行查賬征收,嚴禁違反規定,擴大核定征收范圍。
(五)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鑒定工作要方便納稅人,工作部署要與本地稅收總體工作協調一致。
第三條 關于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通知書的確定程序
(一)納稅人填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鑒定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主管稅務機關收到《鑒定表》后,按照有關規定,分類逐戶及時進行審核確認,確定其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報縣(市、區)級稅務機關確認。
(三)《鑒定表》一式三份,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后,縣(市、區)級稅務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各執一份,一份送達納稅人。
(四)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3月底。當年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3個月內鑒定完畢。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確定的條件
(一)查賬征收方式:
憑證保存良好,帳薄設置合格,能正確核算經營收入、成本費用和認真履行納稅義務。
(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
1.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2.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三)核定企業所得稅稅額征收方式:
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第五條 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一經核定,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得調整:
(一)實行改組改制的;
(二)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因遭受風、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災害的。
第六條 納稅人對其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鑒定有爭議的,可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訴。
第七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納稅人按規定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間或優惠政策到期后3年內,如出現第四條第二款第1、第2小點規定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應追回因享受優惠政策而減免的稅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優惠政策已經期滿的納稅人),其中,按規定執行優惠政策尚未到期的,還應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復征稅。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改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揭陽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表:《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