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生產企業正式投產前委托加工收回同類產品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來函,詢問生產企業在正式投產前,委托加工收回的同類產品能否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生產企業正式投產前,委托加工的產品與正式投產后自產產品屬于同類產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簡稱1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的限制。出口的上述產品,若同時滿足 “117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其他條件(即不含第(二)款),主管稅務機關在嚴格審核的前提下,準予視同自產產品辦理出口退(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