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直屬各稅務局(分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揭市地稅發[2006]98號轉發)的政策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領導應高度重視,把國家新的稅收政策及時主動向當地黨政領導匯報,取得黨政領導的重視和支持;積極與當地教育、物價等有關部門協調溝通,爭取他們的協助配合并提供資料(物價主管部門提供教育勞務的收費標準批文)。對納稅義務人要做認真細致的宣傳解釋和輔導工作,促使納稅人依法遵章申報納稅。在社會上要充分廣泛利用各類宣傳媒體開展宣傳,營造一個納稅人依法納稅、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社會氛圍。各基層征管單位要加強對業務人員的培訓和學習,真正領會文件精神,弄通弄懂教育勞務營業稅的政策規定,不折不扣地把稅收政策落到實處。
二、各單位要各負其責,從9月1日起至9月30日用一個月的時間對轄屬區域內所有提供教育勞務的單位開展一次專項清理工作,并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納入“大集中”系統作為正常戶管理。各單位應對納稅人所有的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登記,按照規定界定應免稅收入,對于應稅收入應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3%的營業稅及相關稅費。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按期進行納稅申報。
三、對于公辦教育機構取得應稅收入的,應使用地稅部門的《揭陽市文化體育業發票》,對于民辦的教育機構取得的應稅收入應使用《揭陽市民間組織經營性發票》,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證的副本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的申請領購手續。
四、對收費項目屬省級審批的高、中等教育學校或機構的教育勞務收費標準,因市物價部門無法提供,各單位應要求提供教育勞務的單位提供相關的批文,并按政策規定區分、界定應免稅收費。
五、對清理過程中個別提供教育勞務的單位不積極配合、不提供帳簿資料或提供的帳簿資料不實的,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認真調查的基礎上,依法核定其應稅營業額。
各單位在開展工作過程中,遇到一些政策規定不是很明了的問題,應及時向市局匯報。并將清理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和附表于10月20日前以電子郵件方式報市局稅政科鐘曉娜郵箱。
附表:教育勞務清理情況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