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6〕第16號)以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現將我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仍按照《揭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我市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所得率的公告》(揭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的規定執行。
二、實行核定征收的非定期定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按《揭陽市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于調整我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帶(預)征率的公告》(揭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揭陽市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 文檔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