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稅務系統的欠稅公告工作,加強依法治稅,充分發揮欠稅公告的積極作用,根據《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結合全市稅務系統當前欠稅公告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欠稅公告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欠稅公告管理工作,不僅是稅務機關依法治稅的一項工作,也是稅務機關政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要嚴格按照《辦法》和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欠稅公告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要求和職責分工,將欠稅公告工作和清理欠稅有機結合起來,切實加強欠稅管理,不斷提高稅收征管質效。
二、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辦法》及有關文件規定公告的范圍、標準、時限、內容和形式,做好納稅人欠稅公告相關工作。
(一)各單位今后在開展欠稅公告工作中,務必要嚴格按照《辦法》及上級稅務機關的有關規定,以正式文書的形式簽發公告決定,通過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和國家稅務總局云浮市稅務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
(二)對于應由省局或市局予以公告的,各單位應按規定及時核實納稅人相關欠稅信息,并將核實情況反饋市局征管部門,紙質件須經主管局領導簽名并加蓋本局公章后再上報市局征管部門,對超過公告期限且不清繳稅款的欠稅戶,主管稅務機關應繼續上報其欠稅信息,公告機關應予繼續公告。
1、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稅的,每季公告一次。其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由各單位于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公告;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由各單位于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市局,由市局公告。
2、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的,每半年公告一次。其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由各單位于半年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公告;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由各單位按規定于半年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市局,由市局公告。
3、走逃、失蹤戶和非正常戶納稅人欠稅的,由省局公告,其欠稅公告信息由各單位按規定于月份終了后10個工作日上報市局,再由市局匯總上報省局。個體雙定戶暫不填報。
云浮市國家稅務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