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8〕1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依據:《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 關于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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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財政局、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轉發給你們,經市政府同意,我們結合本市實際,對有關減稅標準問題作如下補充明確,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額標準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以及2017年1-3月繳納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二、對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以及2017年1-3月繳納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2月6日
【政策解讀】:
各區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
根據《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的要求,我局對2019年12月31日之前由我局自行頒發的和以我局為主與有關委、辦、局等單位聯合頒發的,以及轉發上級文件并有補充意見的文件進行了清理,其中應予全文廢止的33件,全文失效的32件。現將廢止和失效的文件目錄予以公布,請轉知所屬各單位及有關部門。
附件:1. 全文廢止的文件目錄
2. 全文失效的文件目錄
上海市財政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