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
2018年本市稅務系統實行了國稅地稅征管改革,職能配置和機構設置進行了調整。為了保障本系統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有序開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程,結合現有工作職能,市局對原《上海市稅務系統關于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涉稅信訪投訴請求清單(試行)》(滬國稅函〔2016〕20號)做了修訂,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9年11月21日????
上海市稅務系統依法分類處理涉稅信訪
訴求清單(修訂稿)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緩解化解社會矛盾和問題,保障群眾合理合法的信訪投訴請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國家信訪局《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國信發〔2017〕19號)以及稅務系統信訪工作有關規定,制定本清單。
本清單適用于上海市稅務系統對信訪訴求的分類處理,但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除外。對屬于本清單規定以外情形的,稅務機關信訪工作部門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一、申訴投訴類訴求
申訴投訴類訴求,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反映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列行為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依據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訴投訴,要求重新做出處理、解決矛盾糾紛或事項。
?。ㄒ唬Χ悇諜C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1.申訴的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
2.爭議的具體內容: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或有異議。
序號 |
投訴類別 |
備注 |
1 |
征稅行為 |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
2 |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
? |
3 |
發票管理行為 |
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
4 |
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
? |
5 |
行政處罰行為 |
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
6 |
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
包括頒發稅務登記、開具出具完稅憑證、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
7 |
資格認定行為 |
? |
8 |
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
? |
9 |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
? |
10 |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
? |
11 |
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
? |
12 |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
? |
? 3.法定途徑: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
4.適用條件及期限:
(1)行政復議管轄
對各級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各區稅務局下設稅務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和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海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存在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2)行政復議時限
對稅務機關上述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時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ǘΧ悇諜C關納稅服務的投訴
1.投訴的主體: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
2.投訴的具體內容:
?
序號 |
投訴類別 |
具體內容 |
1 |
服務言行 |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服務用語不符合文明服務規范要求的; |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為舉止不符合文明服務規范要求的。 | ||
2 |
服務質效 |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準確掌握稅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導致納稅人應享受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落實首問責任、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辦稅公開等納稅服務制度的; | ||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服務承諾辦理涉稅業務的; | ||
稅務機關未能向納稅人提供便利化辦稅渠道的; | ||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要求納稅人提供規定以外資料的; | ||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強制要求納稅人出具涉稅鑒證報告,違背納稅人意愿強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 ||
3 |
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 |
指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未依法執行稅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其他投訴。 |
3.法定途徑:納稅服務投訴,可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級稅務機關提交。
納稅服務投訴原則上采取實名投訴。投訴可以通過網絡、電話、信函或者當面等方式提出。
納稅人進行實名投訴,應當列明下列事項:
?。?)投訴人的姓名(名稱)、有效聯系方式;
?。?)被投訴單位名稱或者被投訴個人的相關信息及其所屬單位;
?。?)投訴請求、主要事實、理由。
納稅人通過電話或者當面方式提出投訴的,稅務機關在告知納稅人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訴內容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已就具體行政行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者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但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不符合文明規范言行問題的,可就該問題單獨向稅務機關進行投訴。
4.主要政策法規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27號)。
二、納稅服務類辦理事項訴求
(一)涉稅事項辦理
涉稅事項辦理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相關人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向稅務機關提出辦理信息報告、稅務認定、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收優惠、涉稅證明等稅收法定業務。
1.請求的主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相關人。
2.請求的具體內容: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列舉的涉稅事項辦理項目。
3.辦理渠道:各級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和電子稅務局。
4.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
?。ǘ┘{稅咨詢
1.請求的主體: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和社會公眾。
2.請求的具體內容:要求稅務機關提供稅收政策、辦稅繳費流程等咨詢服務。
3.辦理渠道:12366納稅服務熱線、12366納稅服務平臺、稅務門戶網站和各級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
4.政策依據: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
三、政府信息公開類訴求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ㄒ唬┥暾埖闹黧w: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申請內容: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涉稅信息。
(三)法定途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ㄋ模┲饕叻ㄒ幰罁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四、稅收違法類檢舉
稅收違法類檢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稅務機關檢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稅收違法違紀事實或提供線索,或控告檢舉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執法,請求稅務機關依法制止、懲處,并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免遭違法行為侵犯的行為。
?。ㄒ唬Χ悇諜C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執法的控告或者檢舉
1.控告檢舉的主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具體的控告檢舉內容:
?。?)涉稅文件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
(2)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3)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錯誤、適用法律依據不正確等;
(4)其他不符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行政行為。
3.法定途徑:
由督察內審部門或者承擔稅收執法監督檢查職責的部門代表本級稅務機關組織開展執法督察工作。
注:涉稅文件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也可由文件起草部門或者政策法規部門處理。
4.主要政策法規依據:稅收執法督察規則、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收稅收違法行政行為舉報管理辦法。
?。ǘz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
1.檢舉的主體:單位、個人
2.檢舉的違法行為
?
序號 |
檢舉類別 |
具體內容 |
1 |
稅收違法 行為 |
涉嫌偷稅的行為 |
2 |
逃避追繳欠稅的行為 |
|
3 |
騙稅的行為 |
|
4 |
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的行為 |
|
5 |
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 |
|
6 |
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
3.法定途徑:稅收違法行為檢舉。
4.主要政策法規依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