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本市試點工作補充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企業的申請
符合稅總函〔2019〕405號第二條規定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試點企業報備內容
試點企業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具體表式詳見附件1。
三、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
試點企業應與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協議范本詳見附件2。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開展本市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相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代繳稅款明細表
2.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范本)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5月18日
【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的文件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制發該公告,就本市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試點企業的申請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第二條規定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試點企業報備內容
試點企業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填寫《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代繳稅款明細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
(三)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統一制定委托代開專用發票協議范本,明確試點企業與會員的雙方權責。
(四)施行時間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開展本市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相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