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為了進一步做好公益性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結合財稅機構改革和票據管理變化情況,現對本市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由本市區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應提供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
1. 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書面報告;
2. 區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部門印發的“三定”規定;
3. 組織章程;
4. 申請前三年(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登記年限)的資金來源(包括總收入)、使用情況(包括總支出和用于公益活動的支出),財務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情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稅務師的鑒證報告。
主管稅務機關按《通知》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單位,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
二、市稅務局應及時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公益性群眾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會審確認,經批準后,在市財政局網站(網址:https://czj.sh.gov.cn)和市稅務局網站(網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上及時公布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名單。
三、取消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及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通知》第九條情形之一,或者接到公益性群眾團體按《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報告的情況的,應將有關情況上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將抽調相關人員對上述情況聯合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會審確認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在市財政局網站和市稅務局網站上及時予以公布。
四、公益性捐贈票據管理
1. 票據的購買和使用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到同級財政票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購買《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時,應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上,注明捐贈單位名稱,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對個人索取票據的,應注明捐款人姓名和身份證件種類、號碼。
納稅人實施公益性捐贈時,應向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索取票據,并據此按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 票據的保管、銷毀和收回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必須妥善保管《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制定相關票據管理內控制度,委派專人保管票據,票據的存根聯保存期限為五年。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一旦失去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必須將剩余未使用的《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交還同級財政票據管理部門,并辦理相關票據清繳手續。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協助財政部門做好票據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本通知從2020年5月1日起執行,《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財稅〔2010〕56號)和《關于〈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繼續有效的通知》(滬財稅〔2015〕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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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4月30日??? ?
【政策解讀】:
2009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明確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稅收政策及相關操作流程,為做好貫徹落實,2010年9月,本市財稅部門在轉發財政部通知的同時,結合本市實際,就相關實施操作問題做了進一步細化明確,并印發了《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財稅〔2010〕56號)。按照市政府有關規范性文件管理的相關要求,2015年本市財稅部門在對執行已滿5年的56號通知進行實施情況評估的基礎上,于當年5月印發了《關于<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繼續有效的通知》(滬財稅〔2015〕33號),明確56號通知繼續有效。
截止2020年4月30日,56號通知將執行滿第二個5年有效期,需要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再次進行有效期屆滿前的評估和處理,為此,本市財稅部門在查證上位文件(財稅〔2009〕124號)仍然有效的同時,結合近年來財稅機構改革和捐贈票據管理變化情況,對56號通知中的本市具體實施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了再評估,在此基礎上,重新制發了《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內容涵蓋群眾團體提供材料、稅前扣除資格認定管理、公益性捐贈票據管理等方面,與原本市實施意見內容相比,本次通知對有關單位、網站和票據的名稱進行了調整規范表述:即將原文件中的 “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調整表述為“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將 “上海財稅網站” 調整表述為“市財政局網站和市稅務局網站”;將“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專用票據”調整表述為“上海市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其他內容無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