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關于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本意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5〕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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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關于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若干意見
為了進一步做好契稅征管工作,現結合實際,就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提出若干意見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契稅。
二、本市契稅的適用稅率為3%。
三、凡土地、房屋被區級以上政府批準征用、占用、拆遷、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對其成交價格中不超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核定的補償部分,給予免稅照顧;超過的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契稅。
四、契稅由各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具體按照同級土地、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發證、同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管理方式辦理。
五、土地、房屋管理部門要繼續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契稅的征收工作。凡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戶未按照規定辦理契稅完稅手續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政策解讀】: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若干意見》。
一、背景依據
根據本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印發的《關于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15〕44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即將執行到期,經評估,《若干意見》仍需在本市繼續實施,由市財政局牽頭對《若干意見》開展修訂,市政府重新印發實施。
二、主要內容
1.規定了本市契稅納稅人的范圍。
2.規定了本市契稅的適用稅率。
3.規定了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占用、拆遷、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契稅政策。
4.規定了契稅的征收機關。
5.明確了土地、房屋管理部門在征收環節的職責分工。
6.明確于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三、修改內容
考慮到2018年全國稅務系統機構改革,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已合并,因此,新《若干意見》第四條、第五條中的征收機關名稱已統一調整規范表述為“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