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放管服”改革提質增效,進一步精簡涉稅資料報送,減少報表報送次數,優化納稅申報流程,提升稅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20〕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決定實行稅種綜合申報,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行稅種綜合申報
自2020年7月1日起,納稅人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可選擇稅種綜合申報。其中,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暫不涵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
納稅人可通過上海市電子稅務局、網上電子申報企業端進行稅種綜合申報。
二、調整相關稅種納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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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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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開發建造的房地產,土地增值稅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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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按季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計征的,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條關于納稅期限的有關規定,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納稅人可選擇按原納稅期限和方式申報繳納稅款。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住宅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等級具體范圍和繳納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第二條、《上海市稅務局關于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和企事業單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征收日期的通知》(滬稅政二〔1987〕238號)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5月28日????
【政策解讀】:
一、為什么要實行稅種綜合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20〕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為推動“放管服”改革提質增效,進一步精簡涉稅資料報送,減少報表報送次數,優化納稅申報流程,提升稅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決定實行稅種綜合申報,即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合并申報并繳納稅款。
稅種綜合申報是減輕納稅人負擔、優化申報流程、服務納稅人的重要舉措。從稅種征收管理的角度來看,也有利于加強對稅種信息的綜合管理。
二、關于稅種綜合申報渠道
納稅人可通過上海市電子稅務局、網上電子申報企業端進入稅種綜合申報模塊進行申報。
三、關于調整相關稅種納稅期限
?。ㄒ唬┱{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
《公告》發布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按照半年納稅,分別在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申報繳納。《公告》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納稅期限進行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二)調整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
《公告》發布前,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開發建造的房地產,按月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豆妗穼ν恋卦鲋刀惖募{稅期限進行調整,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開發建造的房地產,土地增值稅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三)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
為減少納稅次數,《公告》明確,印花稅可按季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計征的,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四、關于《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考慮納稅人現有辦稅習慣,為便捷納稅人納稅申報,其中第二條關于納稅期限的有關規定,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納稅人仍可選擇按原納稅期限和方式申報繳納稅款。對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文件條款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