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稅務工作“融入一體化、服務一體化、推進一體化”的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服務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措施的通知》(稅總函〔2019〕3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制定《長江三角洲區域申報發票類稅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公告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長江三角洲區域申報 發票類稅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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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2020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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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為規范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統一長江三角洲區域納稅申報、發票使用等環節違法行為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江蘇省稅務局、浙江省稅務局、安徽省稅務局、寧波市稅務局聯合制定了《長江三角洲區域申報發票類稅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一、制定目的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等法律法規,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服務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措施的通知》(稅總函〔2019〕356號)相關工作要求,規范長三角區域納稅申報、發票使用等環節稅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在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江蘇省稅務局、浙江省稅務局、安徽省稅務局、寧波市稅務局聯合制定《裁量基準》。
二、主要內容
《裁量基準》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注重行政效率和實際操作性,根據違法手段、危害后果等合理劃分裁量階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關于申報、發票類違法行為的19項稅務行政處罰事項設定了裁量標準,確保長三角區域內對申報、發票類違法行為的稅務行政處罰做到“同事同罰、公平公正”。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