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稅務工作“融入一體化、服務一體化、推進一體化”的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服務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措施的通知》(稅總函〔2019〕3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制定《長江三角洲區域稅務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現予以發布。對清單中列舉的稅務違法行為,當事人在一年內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能夠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各級稅務機關應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須過罰相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納稅人加強稅務風險管理,提高稅法遵從能力和水平,與稅務機關共同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公告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長江三角洲區域稅務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2020年6月30日?? ??
【政策解讀】:
為規范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統一長江三角洲區域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促進公平競爭和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江蘇省稅務局、浙江省稅務局、安徽省稅務局、寧波市稅務局聯合制定了《長江三角洲區域稅務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以下簡稱《“首違不罰”清單》)。
一、制定目的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等法律法規,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服務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措施的通知》(稅總函〔2019〕356號)相關工作要求,根據公平、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行政處罰原則,對納稅人首次發生的情節輕微,能夠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在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江蘇省稅務局、浙江省稅務局、安徽省稅務局、寧波市稅務局聯合制定《“首違不罰”清單》。
二、主要內容
《“首違不罰”清單》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項,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未按規定報備財務會計制度、軟件及銀行賬號,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和稅收票證,未按規定存放、保管、攜帶運輸及繳銷發票等18項“首違不罰”事項。對上述稅務日常管理中發生率高、危害不大、容易糾正的稅務輕微違法行為,當事人在一年內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能夠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體現了寬嚴相濟、罰教結合、包容審慎的現代監管理念。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