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為了進一步做好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結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工作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經本市市級(含市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對照《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填報《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自我評價情況表》,詳見附件1,下同),認為符合條件的,可在每季度申報截止日(申報截止日為每季度結束后第1個月的15日,以下簡稱“申報截止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填報《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表》,詳見附件2,下同),并提供《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填報《申請報送材料清單》,詳見附件3,下同)。主管稅務機關對提出申請的非營利組織進行審核,對初審符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單位,以書面形式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市稅務局會同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對上述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進行審核確認,并將審核認定名單在市稅務局網站(網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上公布。
經區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對照《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可在申報截止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進行審核后會簽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將會簽結論回復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區財政局將經審核認定的名單(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抄報市稅務局和市財政局備案。審核認定名單分別在市區兩級稅務機關網站上公布。
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
凡自我評價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其免稅資格的復審,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對到期復審合格的非營利組織,確認其繼續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對到期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非營利組織,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復審結論分別在市區兩級稅務機關網站上公布。
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核
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非營利組織免稅條件發生變化報告,以及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再具備《通知》規定的免稅資格認定條件的,應及時提請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稅部門進行復核(其中: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發生稅務遷移的,由遷入地財稅部門負責,下同)。
對復核合格的非營利組織,確認其繼續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對復核不合格的非營利組織,按照本通知第五條的規定程序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主管稅務機關、區財政局將復核結論(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抄報市稅務局和市財政局備案。復核結論分別在市區兩級稅務機關網站上公布。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變更
非營利組織發生名稱等變更,凡自我評價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其免稅資格的認定,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五、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取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取消工作,由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稅部門實施。各級財稅部門應與同級非營利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就非營利組織管理情況加強溝通,發現已認定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有《通知》第六條規定情況的,應啟動取消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程序,審核相應證明材料,并按管理權限及時對上述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聯合進行確認,對確認取消資格的,取消結論分別在市區兩級稅務機關網站上公布。各區財稅部門應將取消結論(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抄報市稅務局和市財政局備案。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稅〔2014〕7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自我評價情況表
2.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表
3. 申請報送材料清單
上海市財政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12月9日?? ?
【政策解讀】:
一、《通知》主要明確哪些政策規定?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文件要求,《通知》結合本市實際,細化完善本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相關操作流程,明確職責分工、申報流程、后續管理等重要涉稅事項規定,確保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減免政策有效落地實施。主要政策規定包括四個方面:一是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程序,包括市區兩級財稅部門職責分工、受理審核流程等;二是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復核、變更、取消等相關規定;三是發布相關申報材料表式;四是按規定廢止滬財稅〔2014〕72號文。
二、本市非營利組織申請免稅資格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本市非營利組織申請免稅資格需要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申請報告(可填報《通知》后附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自我評價情況表》、《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表》、《申請報送材料清單》,并以此作為申請報告);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營利組織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4)上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5)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
(6)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7)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8)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需提供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材料及第(4)項、第(5)項規定的申請當年的材料,不需提供第(6)項、第(7)項規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