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取消10項證明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要求及更好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部署,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決定取消10項稅務證明事項(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證明事項停止執行。附件所列證明事項涉及的規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發布。
稅務部門應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有關工作,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不得將稅務機關的核查義務轉嫁納稅人;應及時修改涉及取消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和征管流程,明確事中事后監管要求;要樹立誠信推定、風險監控、信用管理相關理念,進一步減少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的資料,探索推行告知承諾制。
稅務部門應以本次清理工作為契機,進一步轉變管理方式,規范監管行為,優化營商環境,更好地為市場主體增便利、添活力。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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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以及更好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部署,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結合工作職責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取消10項稅務證明事項。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決定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
此次決定取消的10項稅務證明事項,涉及24項具體辦理事項。從證明材料來源看,需要專門為辦理稅費事項另行從第三方取得證明材料的共2項(服務地點在境外或購買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居住證明),需要提供法定證照等已有材料的共8項(稅務登記證、身份證明、許可證件、批復文件、建設項目證明、取款憑證或存折、房地產開發項目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外國駐華新聞機構證);從涉及經濟主體看,涉及民營經濟的共7項(服務地點在境外或購買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稅務登記證、許可證件、批復文件、建設項目證明、取款憑證或存折、房地產開發項目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涉及個人等其他主體的3項(身份證明、居住證明、外國駐華新聞機構證)。
(二)取消證明事項后的替代措施
《公告》附件中列示的證明事項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關材料,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加強后續管理等方式辦理,每項證明事項的具體替代措施已在附件中列明。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發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證明事項停止執行。附件所列證明事項涉及的規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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