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納稅人強制清算期間若干征管事項的通知
京稅函〔2020〕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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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各區(地區)稅務局,各派出機構,各事業單位,市局機關各處室: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和合法有序退出,現就納稅人強制清算期間若干征管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信息查詢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后,清算組可選擇采取登錄北京市電子稅務局或到辦稅服務廳現場辦理的方式,查詢納稅人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和接受處罰情況。
網上辦理查詢業務的,清算組以納稅人身份登錄北京市電子稅務局,提交清算組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涉稅信息查詢申請表》申請查詢。
現場辦理查詢業務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書》(復印件)、指定清算組《決定書》(復印件)、清算組授權委托書(原件)、清算組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填寫《涉稅信息查詢申請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注銷窗口申請查詢。授權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具體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應當協助清算組辦理查詢。特殊情況需要延后答復的,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二、解除非正常手續
納稅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前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無法進行納稅申報、影響企業資產處置的,清算組可持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書》(復印件)、指定清算組《決定書》(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解除非正常手續。
清算組根據接管的納稅人賬簿資料,據實補辦強制清算受理前非正常戶期間的納稅申報。如清算組未接管納稅人賬簿資料、不掌握納稅人在強制清算申請受理前的非正常戶期間的實際情況、未發現納稅人有應稅行為的,可暫按零申報補辦納稅申報。在強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組發現納稅人在強制清算申請受理前的非正常戶期間有應稅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據實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非正常戶解除手續。
三、發票領用程序
在強制清算程序中因履行合同、處置納稅人財產確需使用發票的,清算組可以企業名義使用納稅人原有發票,納稅人沒有發票的,清算組可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領開具發票或者申請代開發票。
四、稅務注銷程序
納稅人依法清算結束、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清算組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企業注銷登記前,應當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注銷手續,由稅務機關依法出具清稅文書,予以稅務注銷。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