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實行綜合申報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
為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申報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20〕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決定實行綜合申報,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行綜合申報
自2020年10月1日起,納稅人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可選擇綜合申報。綜合申報主要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按實際利潤額按季預繳的查賬征收企業,暫不涵蓋按月預繳企業、核定征收企業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
納稅人可通過北京市電子稅務局進行綜合申報。
二、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
印花稅按季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計征的,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對本市保險合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89)市稅三字第392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修改]第二條、《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6〕531號)第一條、《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2013年第14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第十一條中“按月”申報繳納的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0年9月9日
【政策解讀】
一、為什么要實行綜合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20〕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為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申報負擔,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決定實行綜合申報,即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合并申報并繳納稅款。
綜合申報是進一步減少報送資料、優化申報流程、服務納稅人的重要舉措,也是轉變稅收征管方式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體現。
二、關于稅種綜合申報渠道
納稅人可通過北京市電子稅務局進入綜合申報模塊進行申報。納稅人還可根據辦稅習慣,選擇使用原單稅種申報模塊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申報。
三、關于納稅期限
為減少納稅次數,《公告》明確,印花稅可按季或者按次計征。原實行按月計征的納稅人調整為按季計征,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已完成所屬期為2020年7月、8月申報和繳納稅款的原按月計征印花稅納稅人,在10月征期進行綜合申報時,只申報所屬期為9月的印花稅并繳納稅款。對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文件條款中“按月”申報繳納的方式予以廢止。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半年計征不變。在10月征期進行綜合申報時,申報所屬期為7月—12月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并繳納稅款。
土地增值稅按季度計征不變。在10月征期進行綜合申報時,申報所屬期為7月—9月的土地增值稅并繳納稅款。
企業所得稅(預繳)按季度計征不變(綜合申報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按實際利潤額按季預繳的查賬征收企業,暫不涵蓋按月預繳企業、核定征收企業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10月征期進行綜合申報時,申報所屬期為7月—9月的企業所得稅(預繳)并繳納稅款。
四、關于《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