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文件的通知
京發改〔2019〕8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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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914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本市情況規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安排,確保國家降費政策按時落實到位。
二、各單位要按規定組織各收費單位在本單位網站和服務收費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收費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對象、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單位主管部門的監督電話和價格監督舉報電話12358等,接受價格、財政、市場監管、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三、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做好相關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測分析。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9年6月21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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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價格〔2019〕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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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移民局、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加大降費力度,切實減輕社會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研究,決定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出入境證照類收費、商標注冊收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見附件)。
二、對2019年7月1日前應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補繳時應按原標準征收。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19年5月24日
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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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一)223-235MHz 頻段無線數據傳輸系統收費標準。
降低223-235MHz頻段電力等行業采用載波聚合的基站頻率占用費標準,由按每頻點(25kHz)每基站征收改為按每 MHz每基站征收,即由現行 800 元/頻點/基站調整為 1000 元/MHz/基站。
原窄帶無線數據傳輸系統(每頻點信道帶寬 25kHz)的收費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 800 元/頻點/基站。
(二)5905-5925MHz 頻段車聯網直連通信系統收費標準。
1.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使用的,按照 15 萬元/MHz/年收??;在市(地、州)范圍使用的,按照 1.5 萬元/MHz/年。使用范圍在 10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上的,按照 150 萬元/MHz/年收??;使用范圍在 10 個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 萬元/MHz/年收取。
2.為鼓勵新技術新業務的發展,對 5905-5925MHz 頻段車聯網直連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標準實行“頭三年免收”的優惠政策,即自頻率使用許可證發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財務年度計算,下同)免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頻率占用費。
(三)衛星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
1.調整網絡化運營的對地靜止軌道 Ku 頻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衛星系統業務頻率的頻率占用費收費方式。根據其技術和運營特點,由原按照空間電臺500 元/MHz/年(發射)、地球站 250 元/MHz/年(發射)分別向衛星運營商和網內終端用戶收取,改為根據衛星系統業務頻率實際占用帶寬,只向衛星運營商按照 500 元/MHz/年標準收取,此頻段內不再對網內終端用戶收取頻率占用費。
2.免收衛星業余業務頻率占用費。
(四)其他收費項目,按現行標準執行。
二、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門
(一)因私普通護照收費標準,由 160 元/本降為 120 元/本。
(二)往來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由 80 元/張降為 60 元/張。
(三)其他收費項目,按現行標準執行。
三、知識產權部門
(一)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收費標準,由 1000 元降為 500元。
(二)變更費收費標準,由 250 元降為 150 元。
(三)對提交網上申請并接受電子發文的商標業務,免收變更費,其他收費項目,包括受理商標注冊費、補發商標注冊證費、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受理續展注冊遲延費、受理商標評審費、出據商標證明費、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商標異議費、撤銷商標費、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按現行標準的 90%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