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精神,根據《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條件,現公告如下:
一、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以軟件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六)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持續有效運行;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二、本公告第一條中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4月23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