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繼續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滬府規〔2020〕35號)規定,為加強和規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我們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1年4月28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財政部關于同意上海市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綜函〔2010〕78號)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繼續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滬府規〔2020〕35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除按國家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外,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條 地方教育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征依據,征收率為2%。地方教育附加的減免優惠政策,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征收時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并按國家和本市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將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市級國庫。
第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屬于政府性基金項目,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 納稅人應當在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時一并繳納地方教育附加。單位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制度處理。
第七條 各級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繳、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八條 凡未經批準,擅自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間征收管理的相關事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
一、《通知》發布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12月,市政府印發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繼續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滬府規〔2020〕35號),明確地方教育附加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制定。鑒于《關于印發〈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財教〔2011〕10號)已到期失效,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在原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重新擬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確保加強和規范本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
二、《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一是關于征收對象,明確凡在本市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應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計征依據,按2%征收率一并繳納地方教育附加;二是關于征繳管理,規定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征收時使用稅收票證并足額繳入市級國庫;三是關于預算管理,明確地方教育附加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四是關于監督檢查,包括對征收、解繳、使用的監督管理和對侵占、截留等違規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