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辦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安排,結合深入開展黨史學習教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現公告如下:
一、實行范圍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6項稅務證明事項(見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承諾方式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納稅人,納稅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并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
納稅人不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責任
納稅人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在事中核查時發現核查情況與納稅人承諾不一致的,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后再予辦理。對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進行處理處罰,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虛假承諾行為認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
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在公布期屆滿后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其他納稅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之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五、工作要求
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場所和官方網站等渠道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及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納稅人查閱、索取或下載。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推行和落實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督促檢查,對納稅人反映的制度執行不到位等突出問題進行重點檢查。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6月30日
【政策解讀】: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稅務總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的重大決策部署,2018年以來先后取消61項稅務證明事項,取得了明顯成效。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辦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根據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安排,結合深入開展黨史學習教育,稅務總局決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為此,稅務總局制發《公告》,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范圍、承諾方式、法律責任、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工作要求等具體事項進行明確。
二、什么是稅務證明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答:稅務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事項時,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的工作機制。
三、選擇《公告》所列6項稅務證明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有何考慮?
答:關于第1項和第2項,對個人購買住房按規定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實行告知承諾制,主要考慮是,上述事項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發生量大,且不乏難以取得相關證明的情況,實行告知承諾制能大大減輕購房者的證明負擔,解決房產交易涉稅事項辦理有關“痛點”“難點”問題。
關于第3項,對教育機構承受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權屬按規定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需提供的辦學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制,主要考慮是,一些情況下要先取得辦學場所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才能申請辦學許可證,因此,納稅人在辦理辦學場所相關不動產權屬登記前申報繳納契稅時,可能還不具備辦學許可證的申請條件,造成不能及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務機關從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更好為納稅人辦實事出發,通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以有效解決上述“循環證明”問題,也就是納稅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取得和提交辦學許可證,即可容缺辦理,“快享”“盡享”免稅政策。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期限不得超過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辦學許可證6個月的最長審批時限,納稅人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充提交辦學許可證。
關于第4項和第5項,對企業按規定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和申報享受稅收饒讓抵免需提供的有關審計報告等證明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主要考慮是,為進一步支持“走出去”企業,為其享受境外稅收抵免政策提供便利,將有關審計報告等證明材料由事前報送,改為企業承諾后自行留存,稅務機關進行事后抽查,強化風險管理。
關于第6項,對納稅人辦理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手續需提供的相關部門核準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資料實行告知承諾制,主要考慮是,進一步提高外資服務水平,納稅人作出承諾的,無需事前提交證明材料,稅務機關通過與市場監管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對企業股權變更情況進行事后核查。
四、納稅人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是必須進行承諾,還是可以自愿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答:可以自愿選擇。納稅人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并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納稅人不想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
五、納稅人對稅務證明事項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如何進行承諾?
答: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索要紙質或下載電子形式的《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該文書的第一部分“稅務機關告知事項”,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納稅人在該文書的第二部分“納稅人承諾”中,勾選或簡要填寫必要的承諾內容,簽字蓋章確認即可。
六、納稅人選擇對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和“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具體辦理程序是什么?
答:根據《公告》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具體辦理程序如下: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時,應申請或授權相關部門查詢家庭成員信息和家庭住房情況,具備查詢條件的,稅務機關取得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傳遞的信息;暫不具備查詢條件的,納稅人可以自愿對家庭成員、家庭住房情況進行書面承諾,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事后通過與相關部門信息聯網比對等方式適時進行核查。
七、對納稅人辦理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手續需提供的“相關部門核準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資料”實行告知承諾制,該“納稅人”包括哪些主體?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2號)第二條規定,根據不同情形,該“納稅人”為股權轉讓方或者受讓方。
八、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承諾以何種方式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答:稅務機關根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特點,結合實際情況,通過在線核查、定期核查、隨機抽查、納入日常監管等方式進行事中事后監管。發現承諾不實的,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進行處理處罰,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虛假承諾行為認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稅務機關在事中核查時,發現核查情況與納稅人承諾不一致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公告》第三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事中核查時,通過在線核查、比對不動產登記辦稅“一窗受理”獲取的信息、查閱納稅人其他相關資料等,發現核查情況與納稅人承諾不一致的,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如果納稅人提供的佐證材料能夠確實充分地證明有關情況,稅務機關予以辦理。
十、有條件的省稅務局是否可以決定進一步減少證明材料報送?
答:可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對已經通過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時查驗的稅務證明,可公告決定不再索要有關證明材料,并報稅務總局備案。各省稅務局應大力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為減少證明材料報送創造條件,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持續深化“減證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