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將我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自然人(不含個體工商戶),從事表中列舉行業或項目申請代開發票,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按《潮州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附表)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自然人取得綜合所得的,在代開發票時,不附征個人所得稅,并在代開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
二、對納稅人轉讓存量房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據實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在代開發票時,繼續按3%征收率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公告有抵觸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
2021年7月22日
附表:
潮州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行業 |
核定征收率 |
工業生產 |
0.80% |
商品銷售 |
0.80% |
文化體育 |
1.00% |
其他行業 |
1.00% |
服務業(除娛樂服務業外) |
1.50% |
建筑安裝 |
1.20% |
交通運輸 |
1.20% |
娛樂服務業 |
2.50% |
轉讓無形資產(不含轉讓土地使用權) |
2.50% |
租賃業 |
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