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1〕28號)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有關征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ㄒ唬┘{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ǘ┘{稅人所在地在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除另有規定外,按照納稅人取得登記證照上記載的地址確定。
三、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繳納的納稅人,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以其所在地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
四、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五、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地點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
六、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
七、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所在地在海上,不屬于市區或鎮,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為1%。
八、對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其經稅務部門核準的增值稅免抵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征范圍。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1年8月30日
【政策解讀】: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如何規定?
答:根據稅法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同時,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28號)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包括增值稅免抵稅額,本市規定,對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其經稅務部門核準的增值稅免抵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征范圍。
二、本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何規定?
答:根據稅法規定,本市明確,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百分之七;納稅人所在地在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百分之五;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或者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本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如何規定?
答: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本市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一般按照納稅人取得登記證照上記載的地址確定。同時,對于匯總繳納、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代扣代繳、流動經營、海洋油氣勘探開發等特殊情形,本市延續財政部、稅務總局原有規定。
四、《公告》從何時開始執行?
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