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2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現將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鐵路運輸企業
(一)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20〕56號)附件1《國鐵集團增值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一)》,增補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機構。
(二)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20〕56號)附件2《國鐵集團增值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二)》,增補、取消、變更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機構。
上述增補、變更的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自本通知附件1、附件2列明的匯總納稅時間、變更時間起,按照財稅〔2020〕56號文件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取消的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取消時間起,不再按照財稅〔2020〕56號文件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航空運輸企業
對《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20〕30號)附件《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名單》,增補、變更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分支機構。
上述增補、變更的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自本通知附件3列明的匯總納稅時間、變更時間起,按照財稅〔2020〕30號文件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1年9月5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