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標準統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統一全省個人二手房轉讓相關稅收核定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稅函〔2021〕406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我市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
本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同時《陽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陽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中關于銷售不動產2%帶征率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