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優化辦稅服務,減輕辦稅負擔,現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和填報說明進行修訂,具體如下: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A10801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的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進行修訂;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的填報說明進行修訂。
二、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2018年第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20年第24號)中的上述表單和填報說明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一條“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條“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017年版)》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2021年修訂)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1日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進一步優化辦稅服務,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2021年以來,財政部聯合我局及相關部門出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推動創業投資發展等多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主要如下:
(一)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一是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二是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增設簡化版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
(三)支持集成電路企業、軟件企業高質量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制發《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明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程序,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
(四)推動創業投資發展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聯合制發《關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53號),對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內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半征收當年企業所得稅;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征當年企業所得稅。
(五)完善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聯合制發《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號),更新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目錄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產品、技術標準等。
為全面落實上述各項政策,優化填報口徑,需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和填報說明進行修訂。同時,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辦稅負擔,優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多繳稅款處理方式。在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稅務總局制發《公告》。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要修訂內容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
一是將“203-2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資信息”調整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資信息”,適用于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等特定地區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填報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免稅政策的相關信息。
二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調整《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代碼表》。
三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新增“224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用于填報企業適用的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類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
為便利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免優惠政策計算,將該事項由《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調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用于計算享受優惠政策后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三)《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
新增“特定地區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特定地區企業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區企業無形資產加速攤銷”“特定地區企業無形資產一次性攤銷”部分,供海南自由貿易港等特定地區企業填報資產折舊、攤銷相關優惠政策。
(四)《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在第28行“(三)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增加“(加計扣除比例____%)”,供納稅人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填報適用的加計扣除比例。
(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一是調整“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公式;二是依照輔助賬設立的不同樣式,調整表內行次計算規則。
(六)《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調整“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線寬小于65納米(含)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明細優惠事項,供納稅人精準填報適用的優惠項目。
(七)《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
一是將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免優惠事項調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填報。
二是明確第29行“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填報口徑。
(八)《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一是精簡《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方式代碼表》,并調整了相關行次的填報說明。二是進一步細化了優惠政策的具體指標,增加填報的精準度。
(九)《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A108010)
將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調整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海南自由貿易港等特定地區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填報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所得免稅政策有關情況。
(十)《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
為便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更精準享受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免優惠政策,增加第18行“總機構應享受民族地方優惠金額”、第19行“總機構全年累計已享受民族地方優惠金額”、第20行“總機構因民族地方優惠調整分配金額”、第21行“八、總機構本年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相關行次。
三、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計算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其他專項優惠等所得額應按法定稅率25%減半征收,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集成電路線生產企業、重點軟件企業和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稅率政策,對于按優惠稅率減半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部分,進行調整。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A=需要進行疊加調整的減免所得稅優惠金額;
B=A×[(減半項目所得×50%)÷(納稅調整后所得-所得減免)];
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金額=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進行疊加調整的減免所得稅優惠金額為《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優惠金額,不包括免稅行次和第21行。
下面,以小型微利企業為例說明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計算方法。企業選擇享受其他減免所得稅優惠政策,可據此類推。
【例1】甲公司從事非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2021年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納稅調整后所得400萬元,其中300萬元是符合所得減半征收條件的花卉種植項目所得。甲公司以前年度結轉待彌補虧損為0,不享受其他減免所得稅額的優惠政策。此時,甲公司應先選擇享受項目所得減半優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對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部分進行調整,計算結果如下:
項目 |
計算 |
納稅調整后所得 |
400 |
所得減免 |
300×50%=150 |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0 |
應納稅所得額 |
400-150=250 |
應納所得稅額 |
250×25%=62.5 |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減免稅額 |
100×(25%-12.5%×20%)+(250-100)×(25%-50%×20%)=45 |
疊加享受減免優惠金額 |
A=45; B=45×[(300×50%)÷(400-150)]=27; A和B的孰小值=27 |
應納稅額 |
62.5-(45-27)=44.5 |
【例2】乙公司從事非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2021年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納稅調整后所得1000萬元,其中符合所得減半征收條件的花卉養殖項目所得1200萬元,符合所得免稅條件的林木種植項目所得100萬元。乙公司以前年度結轉待彌補虧損200萬元,不享受其他減免所得稅額的優惠政策。此時,乙公司應先選擇享受項目所得減半優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對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進行調整,計算結果如下:
項目 |
計算 |
納稅調整后所得 |
1000 |
所得減免 |
100+1200×50%=700 |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200 |
應納稅所得額 |
1000-700-200=100 |
應納所得稅額 |
100×25%=25 |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免稅額 |
100×(25%-12.5%×20%)=22.5 |
疊加享受減免優惠金額 |
A=22.5 B=22.5×[(1200×50%)÷(1000-700)]=45 A和B的孰小值=22.5 |
應納稅額 |
25-(22.5-22.5)=25 |
【例3】丙公司從事非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2021年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納稅調整后所得500萬元,其中符合所得減半征收條件的花卉養殖項目所得150萬元,符合所得免稅條件的林木種植項目所得300萬元。丙公司以前年度結轉待彌補虧損20萬元,不享受其他減免所得稅額的優惠政策。此時,丙公司享受項目所得減半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有2種處理方式,計算結果如下:
項目 |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享受項目所得減半優惠政策 |
先選擇享受項目所得減半優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對疊加部分進行調整 |
納稅調整后所得 |
500 |
500 |
所得減免 |
300 |
300+150×50%=375 |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20 |
20 |
應納稅所得額 |
500-300-20=180 |
500-375-20=105 |
應納所得稅額 |
180×25%=45 |
105×25%=26.25 |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免稅額 |
100×(25%-12.5%×20%)+(180-100)×(25%-50%×20%)=34.5 |
100×(25%-12.5%×20%)+(105-100)×(25%-50%×20%)=23.25 |
疊加享受減免優惠 |
0 |
A=23.25 B=23.25×[(150×50%)÷(500- 375)]=13.95 A和B的孰小值=13.95 |
應納稅額 |
45-34.5=10.5 |
26.25-(23.25-13.95)=16.95 |
在例1、例2情形下,企業應選擇同時享受項目所得減半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在例3情形下,企業不選擇享受項目所得減半優惠政策,只選擇享受項目所得免稅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最大優惠力度。
綜上,建議納稅人在申報時關注以下兩方面:一是可以同時享受兩類優惠政策時,建議納稅人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綜合分析,選擇優惠力度最大的處理方式。二是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申報系統將幫助納稅人自動計算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無需納稅人再手動計算。
四、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多繳稅款的處理
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避免占壓納稅人資金,自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起,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五、實施時間
《公告》適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今后如出臺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關規定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調整。納稅人調整以前年度涉稅事項的,按照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