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將江門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房產稅(依照房產余值計算)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然人繳納房產稅(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的納稅期限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2月31日之前;自然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房產出租發票的,房產稅在代開發票時一并申報繳納。
三、除自然人外的其他納稅人繳納房產稅(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按月繳納的,納稅期限為月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按季繳納的,納稅期限為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按年繳納的,納稅期限為次年1月15日前。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