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提升納稅人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全電發票)使用體驗,結合前期全電發票試點情況,稅務機關對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進行升級。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決定進一步開展全電發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4月1日起,在廣東地區(不含深圳,下同)的部分納稅人中進一步開展全電發票試點,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納稅人為試點納稅人,具體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確定。其中,試點納稅人分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和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使用稅務數字賬戶的納稅人,試點納稅人區分發票開具情形和稅務數字賬戶使用情形分別適用本公告相應條款。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受票方范圍為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納稅人暫不納入試點范圍。
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通過以下地址登錄: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xxmh/。
二、全電發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與現有紙質發票相同。其中,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普通發票相同。
三、廣東省全電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監制。全電發票無聯次,基本內容包括:動態二維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買方信息、銷售方信息、項目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征收率、稅額、合計、價稅合計 (大寫、小寫)、備注、開票人。
其中,試點納稅人從事特定行業、發生特殊商品服務及特定應用場景業務(包括:稀土、卷煙、建筑服務、旅客運輸服務、貨物運輸服務、不動產銷售、不動產經營租賃、農產品收購、光伏收購、代收車船稅、自產農產品銷售、差額征稅等)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提供了上述對應特定業務的全電發票樣式,試點納稅人應按照發票開具有關規定使用特定業務全電發票。全電發票樣式見附件1。
四、廣東省全電發票的發票號碼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歷年度后兩位,第3-4位代表廣東省行政區劃代碼,第5位代表全電發票開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順序編碼等信息。
五、新設立登記且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全電發票以及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 (折疊票,以下簡稱紙質普票)。
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與現有紙質專票、紙質普票相同。其中,發票密碼區不再展示發票密文,改為展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賦予的20位發票號碼及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網址。
六、試點納稅人通過實名驗證后,無需使用稅控專用設備即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無需進行發票驗舊操作。其中,全電發票無需進行發票票種核定和發票領用。
七、稅務機關對試點納稅人開票實行開具金額總額度管理。開具金額總額度,是指一個自然月內,試點納稅人發票開具總金額(不含增值稅)的上限額度。
(一)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全電發票、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以及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紙質專票、紙質普票、增值稅普通發票 (卷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共用同一個開具金額總額度。
(二)稅務機關依據試點納稅人的稅收風險程度、納稅信用級別、實際經營情況等因素,確定初始開具金額總額度,并進行定期調整、臨時調整或人工調整。定期調整是指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每月自動對試點納稅人開具金額總額度進行調整。臨時調整是指稅收風險程度較低的試點納稅人當月開具發票金額首次達到開具金額總額度一定比例時,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自動為其臨時調增一次開具金額總額度。人工調整是指試點納稅人因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申請調整開具金額總額度,主管稅務機關依法依規審核未發現異常的,為納稅人調整開具金額總額度。
(三)試點納稅人在增值稅申報期內,完成增值稅申報前,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額度且不超過當月開具金額總額度的范圍內開具發票。試點納稅人按規定完成增值稅申報且比對通過后,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中可以按照當月剩余可用額度開具發票。
八、試點納稅人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自動歸集發票數據,供試點納稅人進行發票的查詢、查驗、下載、打印和用途確認,并提供稅收政策查詢、開具金額總額度調整申請、發票風險提示等功能。
九、試點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自動交付全電發票,也可通過電子郵件、二維碼等方式自行交付全電發票。
十、自2022年4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應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使用發票用途確認、風險提示、信息下載等功能,不再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使用上述功能。非試點納稅人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使用相關發票功能。
試點納稅人取得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紙質專票、電子專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等憑證,如需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消費稅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確認用途。試點納稅人確認用途有誤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更正。
十一、試點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確認功能,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對符合規定的農產品增值稅扣稅憑證進行用途確認,并計算用于抵扣的進項稅額和領用部分加計的進項稅額。
十二、試點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標記發票入賬標識。納稅人以全電發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按照財政和檔案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三、試點納稅人發生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紅字全電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受票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開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開并上傳 《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 (以下簡稱 《確認單》,見附件2),經對方確認后,開票方全額或部分開具紅字全電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
受票方已將發票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后,與《確認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填開 《確認單》后全額開具紅字全電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無需受票方確認。原藍字發票為紙質發票的,開票方應收回原紙質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證明。
十四、納稅人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第七條規定情形的,購買方為試點納稅人時,購買方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
十五、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或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驗全電發票信息。
十六、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暫不支持開具機動車(含二手車)、通行費等特定業務全電發票,開具上述發票功能的上線時間另行公告。相關發票功能上線前,試點納稅人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機動車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電子專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含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十七、試點納稅人是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在一個月內申請人工調整開具金額總額度的,應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紙質專票和電子專票銷售額。
十八、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依法、誠信、如實使用全電發票,不得虛開、虛抵、騙稅,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稅務機關依法加強稅收監管和風險防范,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3號)同時廢止。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全電發票樣式
2.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