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消費發〔2022〕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汽車業是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性產業。為進一步搞活汽車流通,擴大汽車消費,助力穩定經濟基本盤和保障改善民生,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汽車購買使用
(一)促進跨區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車市場地方保護,各地區不得設定本地新能源汽車車型備案目錄,不得對新能源汽車產品銷售及消費補貼設定不合理車輛參數指標。
(二)支持新能源汽車消費,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政策到期后延期問題。深入開展新能源汽車下鄉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出臺下鄉支持政策,引導企業加大活動優惠力度,促進農村地區新能源汽車消費使用。
(三)積極支持充電設施建設,加快推進居住社區、停車場、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客貨運樞紐等充電設施建設,引導充電樁運營企業適當下調充電服務費。
二、加快活躍二手車市場
(四)取消對開展二手車經銷的不合理限制,明確登記注冊住所和經營場所在二手車交易市場以外的企業可以開展二手車銷售業務。對從事新車銷售和二手車銷售的企業,經營范圍統一登記為“汽車銷售”,按有關規定做好備案。備案企業應如實填報經營內容等信息,商務部門要及時將備案企業信息推送至公安機關、稅務部門。自2022年10月1日起,對已備案汽車銷售企業從自然人處購進二手車的,允許企業反向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憑此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五)促進二手車商品化流通,明確汽車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將購進并用于銷售的二手車按照“庫存商品”科目進行會計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備案汽車銷售企業申請辦理小型非營運二手車轉移登記時,公安機關實行單獨簽注管理,核發臨時號牌。對汽車限購城市,明確汽車銷售企業購入并用于銷售的二手車不占用號牌指標。
(六)支持二手車流通規模化發展,各地區嚴格落實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含國家明確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取消對符合國五排放標準的小型非營運二手車的遷入限制,促進二手車自由流通和企業跨區域經營。自2023年1月1日起,對自然人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出售持有時間少于1年的二手車達到3輛及以上的,汽車銷售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拍賣企業等不得為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予辦理交易登記手續,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公安機關、稅務部門共享核查信息,稅務部門充分運用共享信息,為有關企業開具發票提供信息支撐。
三、促進汽車更新消費
(七)鼓勵各地綜合運用經濟、技術等手段推動老舊車輛退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汽車以舊換新,加快老舊車輛淘汰更新。
(八)完善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獲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對《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施行前已取得資質的企業,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期重新完成資質認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加大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建設項目用地支持力度,企業建設項目用地性質原則上應為工業用地,對已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的企業及本文件印發后3個月內獲得用地審批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在建項目,按已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推動汽車平行進口持續健康發展
(九)支持汽車整車進口口岸地區開展汽車平行進口業務,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汽車平行進口工作方案并報商務部備案,汽車整車進口口岸即可開展汽車平行進口業務。完善平行進口汽車強制性產品認證和信息公開制度,允許企業對進口車型持續符合國六排放標準作出承諾,在環保信息公開環節,延續執行對平行進口汽車車載診斷系統(OBD)試驗和數據信息的有關政策要求。
五、優化汽車使用環境
(十)推進城市停車設施建設,切實提升城市停車設施有效供給水平,加快應用新技術新模式,推動停車資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區嚴格按照城市停車規劃和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標準建設停車設施。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動,積極擴建新建停車設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園綠地地下空間等,挖潛增建停車設施。各地要完善停車收費政策,強化資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債支持符合條件的停車設施建設。
(十一)發展汽車文化旅游等消費,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車運動賽事、汽車自駕運動營地等項目建設運營,研究制定傳統經典車輛認定條件,促進展示、收藏、交易、賽事等傳統經典車相關產業及汽車文化發展。
六、豐富汽車金融服務
(十二)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確定首付比例、貸款利率、還款期限,加大汽車消費信貸支持。有序發展汽車融資租賃,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與融資租賃企業加強合作,增加金融服務供給。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按職責細化工作舉措,推動相關政策措施盡快落地見效,進一步促進汽車消費回升和潛力釋放。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體育總局
銀保監會
能源局
2022年7月5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