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4號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和《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9〕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深圳實際,現將我市落實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通告如下:
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征優惠,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四、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征優惠的,可依法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款。
五、本通告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