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號
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促進深圳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更緊密涉稅專業服務貿易,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制定了《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執業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1年1月13日
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
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執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按照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港澳”)相關服務貿易協議精神,為促進深圳與港澳建立更緊密涉稅專業服務貿易,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2019年第43號修改)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港澳涉稅專業人士,是指取得香港稅務師或澳門核數師、會計師資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
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以下簡稱“深圳市稅務局”)負責對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以下簡稱“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執業相關事項進行管理。
第四條?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執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接受香港稅務學會、澳門稅務學會行業自律管理;
(三)取得香港稅務師或澳門核數師、會計師資格滿3年且連續3年從事涉稅專業服務;
(四)最近3年未因執業行為不當受到所在地區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第五條?符合執業條件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執業前需進行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應向深圳市稅務局報送以下紙質資料:
(一)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二)香港稅務師或澳門核數師、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香港稅務學會或澳門稅務學會出具的港澳從業經歷相關證明及推薦函;
(四)執業承諾函。
對已獲得香港稅務師服務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執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者,其本人無需再次報送以上資料,由香港稅務學會統一提供資料,深圳市稅務局統一進行執業登記。
第六條?已進行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內地從事涉稅專業服務需加入在深圳注冊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需加入在深圳注冊的稅務師事務所或在深圳發起設立稅務師事務所。
第七條?已進行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發起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登記注冊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區;
(二)合伙人或股東至少應有一名已進行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
(三)合伙人或股東之一由內地稅務師事務所擔任;
(四)合伙人或者股東中稅務師(含已進行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占比應高于百分之五十;
(五)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的其它相關規定。
第八條?已進行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和發起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自愿納入深圳市注冊稅務師協會團體和個人執業會員管理,接受行業自律管理和繼續教育。
第九條?深圳市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涉稅專業服務監管相關制度規定對發起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和已進行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進行監管,開展實名信息采集、業務信息采集、信用評價和信息公告。港澳涉稅專業人士發起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在報送年度總體情況報告時,同時向深圳市稅務局報送本所內全部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情況。
第十條?深圳市稅務局與香港稅務學會、澳門稅務學會建立執業情況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反饋已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執業情況。香港稅務學會、澳門稅務學會應及時向深圳市稅務局通報已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港澳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等情況。
第十一條?深圳市稅務局建立港澳涉稅專業人士涉稅訴求和意見快速響應機制,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操作指引詳見附件。《香港注冊稅務師服務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2012年第17號公告發布,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2018年第2號公告修改)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