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國稅外字第52號
北京市稅務局:
????永道會計財務咨詢公司北京代表處來函,反映其客戶美國×××公司北京代表處常駐代表×××先生的工資、薪金中含有假設房租,應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假設房租是指一些外國公司在向其他國家派駐工作人員時,考慮到不增加派駐人員的個人房租負擔,由公司支付其所在派駐國的住房費用。但公司在支付該派駐人員工資時,為不使其因不需支付房租而獲得利益,扣除掉該派駐人員在其本國按照一般住房水平應由個人負擔的住房費用。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法及有關規定,外國公司為其駐華工作人員支付的住房費用如能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可不并入個人所得征收所得稅。因此,假設房租作為個人應負擔的住房費用,應作為個人所得一并征收所得稅,而不宜再作扣除。請你局按上述原則,根據×××先生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并將有關結果轉告永道會計財務咨詢公司北京代表處。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