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國稅地字第76號
福建省稅務局:
????你局(89)閩稅政三字第533號《關于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貼花問題的請示》收悉。現答復如下:
????對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應比照其他事業單位的規定繳納印花稅。即:對無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使用的賬簿不貼印花。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鐵道部撥付部分經費的,只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凡屬經費實行自收自支制度的,應對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上述各類事業單位在“七五”期間書立、領受的其他應納稅憑證,應按照我局(89)國稅地字第48號《關于“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印花稅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條的規定征免印花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