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油發〔1994〕11號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89號文件通知的有關規定精神,現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地區公司、專業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派員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國駐華機構及合作油田聯管會工作,所取得的服務收入如何征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油公司派員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國駐華機構及使用油田聯管會中工作,按照合同或有關規定,由雇傭單位統一支付給中油公司的人員服務收入,應按照營業稅稅目稅率表中服務業的其他服務業,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二、中油公司派出人員個人從雇傭單位和中油公司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89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