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122號
????注釋:條款失效
????第二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第五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 第六條(四)失效,管理對象滅失。(國稅發〔2006〕62號文件公布)。
????第二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第五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 第六條(四)失效,管理對象滅失。(國稅發〔2006〕62號文件公布)。
????第六條(五)失效,(國稅發〔2006〕62號文件公布)。
???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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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時期以來,各地各部門不斷反映一些增值稅征稅方面的問題,如納稅地點的確定問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開問題等,要求總局明確。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我們進行了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關于納稅地點問題
????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其分支機構應納的增值稅是否可由總機構匯總繳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決定。
????二、關于非企業性單位可否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問題
????非企業性單位如果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并且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三、關于無償贈送貨物可否開具專用發票問題
????一般納稅人將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如果受贈者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受贈者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四、關于混合銷售征稅問題
????根據細則第五條規定,以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銷售的單位與個人,其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但如果其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銷售并單獨核算,該單獨機構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
????五、關于計算外購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問題
????根據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購進免稅農業產品的買價,僅限于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上注明的價款。各地反映,一些農業生產單位銷售自產農產品,可以開具普通發票,為了簡化手續,對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可以按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計算進項稅額。
????六、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寫問題
????(一)專用發票的“單價”欄,必須填寫不含稅單價。納稅人如果采用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其不含稅單價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1.一般納稅人按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不含稅單價計算公式為:
? | 含稅單價 | ? |
????不含稅單價= | -------- | ? |
? | 1+稅率 | ? |
????2.一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和由稅務所代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含稅單價計算公式為:
? | 含稅單價 | ? |
????不含稅單價= | -------- | ? |
? | 1+征收率 | ? |
????(二)專用發票“金額”欄的數字,應按不含稅單價和數量相乘計算填寫,計算公式為:
金額欄數字=不含稅單價×數量
????不含稅單價的尾數,“元”以下一般保留到“分”,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適當增加保留的位數。
????(三)專用發票的“稅率”欄,應填寫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適用稅率,“稅額”欄的數字應按“金額”欄數字和“稅率”相乘計算填寫。計算公式為:
稅額=金額×稅率
??(四)為了有利于提高專用發票的開票效率,銷貨方可以預先在專用發票有關“銷售單位”的欄目內加蓋刻有其名稱、地址、電話號碼、納稅人登記號的專用戳記。印跡必須清楚。如果上述內容發生變化,必須及時更換。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明傳電報〔1994〕35號)第三條所說的“其銷售電力或自來水可以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專用發票和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是指供電部門和自來水公司可以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但必須領購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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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