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4〕26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一條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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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制實施以來,各地陸續反映了一些增值稅、營業稅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政策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集郵商品征稅問題
????集郵商品,包括郵票、小型張、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郵折、集郵簿、郵盤、郵票目錄、護郵袋、貼片及其他集郵商品。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征收營業稅;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二、關于報刊發行征稅問題
????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三、關于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征稅問題
????電信單位(電信局及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四、關于混合銷售征稅問題
????(一)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五條的規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此條規定所說的“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二)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五、關于代購貨物征稅問題
????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六、關于棕櫚油、棉籽油和糧食復制品征稅問題
????(一)棕櫚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切面、餃子皮、米粉等經過簡單加工的糧食復制品,比照糧食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糧食復制品是指以糧食為主要原料經簡單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掛面和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副食品。糧食復制品的具體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直屬分局根據上述原則確定,并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七、關于出口“國務院另有規定的貨物”征稅問題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納稅人出口國務院另有規定的貨物,不得適用零稅率”的規定,納稅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貨物,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糖,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八、關于外購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處理問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可視為免稅農業產品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九、關于寄售物品和死當物品征稅問題
????寄售商店代銷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典當業銷售的死當物品,無論銷售單位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均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且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十、關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征稅問題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且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
????十一、關于人民幣折合率的問題
????納稅人按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匯價。
????十二、本規定自1994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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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