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212號
????最近,不少省、市稅務機關來電來函,要求總局對中央、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設后的稅務行政復議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于1993年11月6日下發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繼續有效。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均應嚴格依照執行。
????二、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建立后,縣級以上(含縣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均應設立復議機構——稅務行政復議委員會及其復議辦公室。
????三、對國家、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分別由其上一級國家、地方稅務局管轄;對國家和地方稅務局聯合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其各自的上一級國家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管轄。
????四、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征收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國家稅務總局管轄。
????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構被撤銷合并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六、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復議中發現屬于對方管轄的問題,應當及時移送。
????七、在稅務行政復議工作中,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復議工作做好。
????八、各地在本通知的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