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4〕514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近接廣州市稅務局稅外〔1994〕290號《關于高爾夫球俱樂部稅收問題的請示》,關于高爾夫球俱樂部會員費收入如何判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稅收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對俱樂部會員入會時一次性繳清的入會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無論該項收入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以取得收入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算征收營業稅。
????二、對于俱樂部取得的其他類似于會員費的收入,應合并作為會員費收入計算征收營業稅。
????三、俱樂部向會員收取的會員資格保證金,在會員退會時全額退還的,如果是賬務上直接沖減營業收入的,可以從當期的營業額中扣除,不計算征收營業稅。對保證金的存款利息收入應計入營業利潤中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