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186號
????注釋:條款失效
??? 第二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 第三條失效。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國稅發〔2006〕62號文件公布)。
??? 第二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 第三條失效。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國稅發〔2006〕62號文件公布)。
??? 注釋:條款失效,第四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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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稅方面提出了一些問題,要求予以明確。經調查研究和全國增值稅業務會議討論,現明確如下:
????一、對承租或承包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發包者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應作為增值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對1994年6月1日以后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運輸單位和個人,凡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三、糠麩、油渣(餅)、酒糟、糖渣按“飼料”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四、根據(94)財稅字第4號通知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生產的原料中摻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墻體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此條規定所稱墻體材料是指廢渣磚、石煤和粉煤灰砌塊、煤矸石砌塊、爐底渣及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砌塊。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條以外,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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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