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5〕98號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有獎儲蓄中獎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吉地稅所字〔1995〕6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個人參加有獎儲蓄取得的各種形式的中獎所得,屬于機遇性的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偶然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雖然這種中獎所得具有銀行儲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點,但對中獎個人而言,已不屬于按照國家規定利率標準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質。支付該項所得的各級銀行部門是稅法規定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在其向個人支付有獎儲蓄中獎所得時應按照“偶然所得”應稅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
????你省一些銀行由于對稅法規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產生異議的問題,請你們根據稅法規定向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請他們依照稅法規定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政策解讀】: